索 引 号 | /2022-00474 | 发文时间 | 2022-05-18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健康宁夏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宁夏行动(2019-2030年)》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健康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实施以来,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协调配合,严格监督执法,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逐步建立,建成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实现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全覆盖。尘肺病三年攻坚行动圆满完成,各项核心指标均达到国家要求。职业病患者社会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政府依法监管、用人单位全面负责、劳动者和公众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基本形成,职业病整体防治效果明显。
“十三五”期间,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显著,但面临新形势、新机遇、新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一是职业病防治任务十分繁重,尘肺病等职业病不断发生,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布鲁氏菌病有上升趋势,新旧职业病危害日益交织叠加,职业因素相关疾病问题逐渐显现,职业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较大压力。二是职业健康管理和服务人群、领域不断扩展,职业健康管理、监测、诊断、康复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与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需求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突出。三是职业病源头治理还不到位,不同程度存在粉尘、噪声超标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岗前、岗中和离岗健康体检不规范,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还不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中小微型企业职业病防治基础薄弱,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群体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四是职业健康管理与服务体系亟待健全完善,职业健康治理体系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亟需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落实“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根本任务,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协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职业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健康中国、健康宁夏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改造工艺流程,不断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工程防护、监测评估、诊断救治能力。
2.突出重点,精准防控。强化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评估,聚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推进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生物因素和辐射等危害治理。
3.依法防治,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政策工具,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推进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能力。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劳动者个人责任,合力推进职业健康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职业健康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显著改善,劳动用工和劳动工时管理进一步规范,尘肺病、职业性布鲁氏菌病和职业性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劳动者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四、重点任务
(一)紧扣重点行业,深化源头预防。落实新发展理念,在行业规划、规范性文件、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帮扶等方面统筹推进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水平。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健康培训等制度。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生物因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专项治理,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健康帮扶行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技术援助机制,探索中小微型企业帮扶模式,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探索开展职业活动中新兴危害的辨识评估和防控,开展肌肉骨骼系统疾患等防治工作。
(二)加强综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等重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执法。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推进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督执法、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加强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伤保险等监督管理。落实平安宁夏建设要求,加强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核与辐射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统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国有企业率先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完善职业健康不良信用记录及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健康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管、行业协管、社会监督的一体化监管机制,有效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合力。
(三)建立保障体系,提升救治能力。加强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完善监测政策和监测体系,扩大监测范围,开展风险评估,提高预警能力。按照“市诊断、县救治、基层康复”的原则,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网络,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建立职业病诊断救治专家队伍,加大临床诊疗康复技术研发力度。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持续实施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加强尘肺病等患者的救治救助。探索适宜我区实际的、更为经济有效的高发多发性职业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手段。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工作相关疾病多元化筹资保障体系,逐步将相关职业人群纳入保障范畴。
(四)建设健康企业,保护职业人群。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在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业,建设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防护设施完备有效、职业健康文化与实践突出的健康企业。开展“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活动,有效提升劳动者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根据存在的危害因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职工健康体检,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五)加强人才培养,完善支撑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区内相关高等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在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等高等院校工科相关专业以及宁夏医科大学培养职业病防治人才,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普及职业健康医学知识,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设置工程防护、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
提升监测评估技术支撑能力。自治区、市、县级疾控机构逐步取得监测资质,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为主干,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风险评估技术支撑网络。健全以自治区疾控中心等为主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中心;以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为主的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和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健全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的职业健康检查体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需要配置执业医师、护士、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配置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强化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利用卫生健康系统内外技术资源,构建“行业(领域)-自治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网络。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或相关技术力量雄厚的国有企业或中介机构等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与高等院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建“联合体”,设立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工作。
提高诊断救治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发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机构、综合医院的作用,构建“自治区-市”并向重点县区、乡镇延伸的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网络。依托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各级职业病诊断医院,作为自治区、市级技术支撑机构,承担本地区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工作。鼓励职业病救治任务重的县(市、区)依托同级综合医院,成立职业病科,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床位开展职业病救治。鼓励尘肺病等职业病患者数量多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患者康复工作。
推进各级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等达标建设,强化质量控制,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六)借鉴先进成果,推动科技创新。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有关机构关注重点职业病和肌肉骨骼疾患等突出职业健康损害防治问题,围绕前沿基础性研究和早期筛查、干预及诊疗康复关键技术、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尘毒危害和生产性噪声监测与防护关键技术等领域借鉴国家及相关省(区)研究成果,在全区进行应用及推广。推进职业病防治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合作共建,根据我区职业病发病特点和发展需求,围绕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各用人单位探索改革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推动职业病防治技术推广应用。
(七)依托信息平台,提升管理效能。争取国家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试点,逐步整合现有系统和数据资源,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应急救援等信息化,与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职业健康相关信息的协调联动。按照便民利企、优化服务的要求,大力实施“互联网+职业健康服务”。规范职业健康信息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强化数据统计与分析,充分发挥数据在职业健康监管决策中的作用。
(八)加强科普宣教,增强健康意识。一是持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二是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机构和学校等活动,支持建设职业健康科普网络平台,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倡导健康工作方式。三是实施职业健康培训工程,加强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全员培训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四是探索建立职业健康宣教与健康促进基地,开展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设职业健康体验场馆,不断提升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督查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民生工程,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推动将职业健康有关指标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各相关部门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2023年底,将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5年,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和终期效果评估。
(二)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积极落实产业政策和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为职业健康保护营造良好环境。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各类高等院校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养培训职业健康教育人才。科技厅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自治区科技规划和项目指南。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帮扶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水平。民政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财政厅按照“属地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符合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职业病患者在内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生态环境厅负责涉核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和规范建筑活动中职业病防治工作。应急管理厅支持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场监管厅支持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地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对工伤保险不予认定的职业病患者,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同时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调整,一体推进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开展煤矿、非煤矿山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总工会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健康企业创建工作。
(三)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策融合。结合实际推动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把职业健康工作纳入深化医疗改革、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等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和实施。综合运用金融、社保等政策措施,通过项目核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和费率浮动等,调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积极性。
(四)做好经费保障,确保任务完成。各地区要强化职业健康经费保障,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按计划顺利完成。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相关科(室)等梯队建设,提高市、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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